,陈二牛也承认了自己泄愤杀人的事实经过,至于他是否真的与卢大富家的女人勾搭成奸也就不重要了。王棣并没有往下查,没意义。
本朝的立法继承自《唐律》,规定“诸奸者,徒一年半;有夫者,徒二年”。
为革五代刑罚严苛之弊,本朝创设“折杖法”,即在执行刑罚的时候,将死刑之外的笞、杖、徒、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: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,杖后释放;徒刑折换成脊杖,杖后释放;流刑折换成脊杖,杖后就地配役。
如此,“流罪得免远徙,徒罪得免役年,笞杖得减决数”,通奸罪的“徒一年半”,折杖后的刑罚是脊杖十五,脊背打十五板子后释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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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通奸罪,本朝又创造性地立法规定“奸从夫捕”,什么意思?即妻子与别人通奸,要不要告官,以丈夫的意见为准,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,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,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诬告。
即,大宋律认为通奸罪是属于“亲不告,官不理”的民事罪,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绿帽子,法庭就不必多管闲事了。
所以,即便有奸情,丈夫已死,奸夫也难逃一死,没有苦主告官,那便到此为止吧。不过,那女人从今以后生活在道德舆论的谴责之中,也不见得就能安安心心。
此案告结,王棣又依照大宋律法快速地审结了其余的民事、刑事案件,对律法的熟悉程度完全不在就读“新科明法”者之下。且能融会贯通、灵活运用,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对判处结果心服口服。
之所以能有这般效果,当然是因为王棣花了大力气研读了大宋律书《宋刑统》,至于“镰刀杀人案”则正好是《洗冤集录》中记录的案例。
他与何仵作所言有意编撰一部刑狱勘验之书,说的便是这部被誉为“世界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着”的奇书。
当然,知县大人政务繁重,委实抽不出太多闲暇时间撰写此书,便折衷一番,让宗泽与何仵作共同参与。
宗泽自不必说,本就是负责此方面之事,又是正儿八经的进士,专业对口。
至于何仵作,倒没读过几本书,但胜在业务娴熟,与宗泽恰好组成“捉刀二人组”。
当然,成书后,乃是三人共同署名,这才是宗、何二人甘被驱驰的动力所在。
有《洗冤集录》这么一本先近二百年的法医学傍身,又有何仵作临场操作,刑事案件侦破起来并不难。
反而是民事诉讼更为麻烦。
譬如那桩“盗苏轼兄弟田契出售,非知情人购买”的诉讼案——哥哥罗琦起诉弟弟罗琛,称罗琛将自己的田产契书盗走,典卖田产给潘某,并且办理了相关“过户手续”,罗琦要求潘某退还自己的田产、交易作废。
经过审查后王棣认为罗琦、罗琛等人本是一个户口本的兄弟,他们之间的纠纷外人并不清楚,而照契等官府签发的文书却是非常清楚的,具有公信力。
潘某据此购买田产,符合法律规定,权益也应受到保护。
潘某据此购买田产,符合法律规定,权益也应受到保护。
至于说罗家兄弟之间究竟谁是谁非?罗琛是否盗取罗琦的契书办手续?姊夫谢瑜、另一兄罗球,又在这起田产纠纷中扮演了何种角色?鉴于他们都是亲戚兄弟,可以在官府的组织下进行调解,和平解决问题,如果实在有曲折隐情,罗琛真的盗取了罗琦的契书,罗琦利益受损,也可以从罗琛卖田取得的价款中获得补偿。
一句话:潘某不知情,买田成立;罗家兄弟的问题,自己坐下来慢慢商量,合理分配卖田价款。
综合考量后,王棣如是审断:
“潘宅买罗琛庚难字号晚田一亩二角二十二步,既有契字,又缴到受分关书,卽无批破,交易已正,纵有不明,亦非知情。今据罗琛亲兄罗琦陈状,谓是本位已曾买入,复被罗琛偷去于照,转行典卖。盗窃之事,理或有之。但罗琦并无片纸执手,考之省簿,又是兄弟合为一户,税钱苗退受,复无稽考,官司将何所凭退回交易,其田合与照契为业。又据罗琛所供,此田元系典与姊夫谢瑜,又有一兄罗球,亦系连关受分,必能知证,况是亲戚兄弟,自宜从公和对。如当来委有曲折,合就罗琛名下监还价钱。”
罗琛将罗琦的田产卖给潘某,二人并非私下交易,而是走了官面程序,即到官府缴纳契税,并且进行相关登记,也就是“交易已正”。